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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相关政策解读
来源:微信看一看      日期:2022-02-13  浏览:2189次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相关政策解读  马哥评述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相关政策解读

马哥评述

中国的环境治理体系用一句话概况: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
对于党委领导和政府主导大家深有体会,对于企业承担主体责任大家也心知肚明,但对于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这块,相信大家并不十分明确。这个“参与”是怎么参与,能够参与到什么程度呢?
想参与,必须先“知情”,因此公民需要有环境知情权,企业也需要披露相关环境信息,接受公众的监督。因此,自证守法常态化,企业环境信息依法公开,将是十四五乃至未来中国环境管理的一项重点。
本文将重点介绍环境信息披露的背景,历史沿革以及相关要求。文章由益驰思的高级咨询顾问田佳先生撰写,马哥特做推荐:
引言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始终保持高速增长,然而伴随经济腾飞带来的是环境恶化的巨大代价。污染加剧、资源浪费、生态平衡被破坏,导致各种环境危害事件频频出现,让人们不得不重新审视自身行为,并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预防,挽救环境。企业作为环境问题的重要根源,需要时刻担负起对环境的责任。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的重要途径。
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生态环境部于2021年5月印发《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为贯彻落实《改革方案》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明确规定、落实责任、规范行为。国家生态环境部在2021年11月26日第四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22年2月8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聚焦对生态环境、公众健康和公民利益有重大影响,市场和社会关注度高的企业环境行为,加快建立企业自律、管理有效、监督严格、支撑有力的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该办法是为了规范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活动,加强社会监督。
本文主要是通过对《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的解读,明确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重要性。






ONE

生态环境内容介绍

生态环境现状

截至2021年底,我国的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初步得到遏制,部分地区有所改善,但目前我国环境形势依然相当严峻,不容乐观。
1、污染物排放量大面积广,环境污染重;
2、山水林田湖缺乏统筹保护,生态损害大;
3、产业结构和布局不合理,生态环境风险高。
“十三五”期间国家强化生态空间管控,全面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重点开发区。
1、强化环境硬约束推动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
2、严格环保能耗要求促进企业加快升级改造;
3、促进绿色制造和绿色产品生产供给;
4、推动循环发展;
5、推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


十九大报告有关环境保护内容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所做的报告全面阐述了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中国的战略部署。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我们要建设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既要创造更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也要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十九大报告为未来中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指明了路线图。
1、必须加大环境治理力度。

一方面,过去五年来生态文明建设成效显著,另一方面,生态环境保护依然任重道远。据环保部通报,2017年4月7日至8月31日环保部派出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组已完成10轮次督查工作,28个督查组共检查41928家企业(单位),发现22832家企业(单位)存在环境问题,约占检查总数的54.5%。在问题企业中,涉气“散乱污”问题企业7180家,超标排放的67个,未安装污染治理设施的2480个,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的2016个,涉嫌自动监测弄虚作假的4个,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问题的3310个。
2、加快构建环境管控的长效机制。

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提高污染排放标准,强化排污者责任,健全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严惩重罚等制度。当前迫切需要建立环境管控的长效机制,让环境管控发挥绿色发展的导向作用,有效引导企业转型升级,推进技术创新,走向绿色生产,同时鼓励发展绿色产业,壮大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使绿色产业成为替代产业,接力经济增长。
全面深化绿色发展的制度创新。十九大报告指出,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绿水青山既要求优良的环境质量,也需要生态健康的保障。要实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必须推动绿色产品和生态服务的资产化,让绿色产品、生态产品成为生产力,使生态优势能够转化成为经济优势。当前,应当全面深化绿色发展的制度创新。


TWO

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发展阶段

原国家环保总局在2003年9月2日颁布《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在全国开展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以促进公众对环境行为的监督。将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分几个阶段进行解读。


●对上市公司环保情况进行核查

2001年9月 27日,原国家环保总局颁布《关于做好上市公司环保情况核查工作的通知》(目前已作废),避免上市公司由于环境保护工作滞后或募集资金投向不合理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和破坏而带来的市场风险、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要求各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助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做好上市公司的环保情况核查。环保情况核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近三年是否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违法行为;
2、现阶段生产过程是否对环境造成污染,是否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环保要求,对环境污染是否采取治理措施以及治理效果评价;
3、募股资金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4、各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求,要给上市公司出具环保情况核查的确认证明。
注:目前拟上市企业不再被强制要求开展上市环保核查,但是保荐人(券商)一般要求重点污染行业的企业上市前自愿开展环保核查。
●对重污染上市企业进行环保核查

2003年6月 16日,原国家环保总局颁布《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部分失效),督促冶金、化工、石化、煤炭、火电、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等重污染行业上市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避免上市企业因环境污染问题带来投资风险,调控社会募集资金投资方向,指导各级环保部门核查申请上市企业和上市企业再融资。
对火力发电企业申请上市和申请再融资应由省级环保部门提出初步核查意见上报原国家环保总局。
对于跨省从事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申请上市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其登记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与有关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将核查意见及建议报原国家环保总局,由原国家环保总局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开启公众环保监督模式

2003年9月2日,原国家环保总局颁布《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采取定期公布超标准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名单,启动全国范围的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以此促进公众对企业环境行为的监督。
01
环境信息公布内容

列入名单的企业,应当按照公告要求公开四类20项环境信息(四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污染治理、环保守法、环境管理)。
02
环境信息公布要求

列入名单的企业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环境信息公开。没有列入名单的企业,可以自愿参照规定进行环境信息公开。
03
环境信息公布时间

列入名单的企业于2003年10月底以前公布2003年上半年的环境信息,2004年开始在每年3月31日以前公布上一年的环境信息。
四类

四类:
(1) 污染物排放总量;
(2) 污染治理;
(3) 环保守法;
(4) 环境管理。
20项环境信息:
(1) 废水排放总量和废水中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2) 废气排放总量和废气中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3) 固体废物产生量、处置量;
(4) 企业主要污染治理工程投资;
(5) 污染物排放是否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6) 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
(7) 固体废物处置利用量;
(8) 危险废物安全处置量;
(9) 环境违法行为记录;
(10) 行政处罚决定的文件;
(11) 是否发生过污染事故以及事故造成的损失;
(12) 有无环境信访案件;
(13) 依法应当缴纳排污费金额;
(14) 实际缴纳排污费金额;
(15) 是否依法进行排污申报;
(16) 是否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17) 排污口整治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18) 主要排污口是否按规定安装了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装置,其运行是否正常;
(19) 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转率;
(20) "三同时"执行率。
●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

2005年12月3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把环境保护摆上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提出健全社会监督机制。
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定期公布各省(区、市)有关环境保护指标,发布城市空气质量、城市噪声、饮用水水源水质、流域水质、近岸海域水质和生态状况评价等环境信息,及时发布污染事故信息,为公众参与创造条件。公布环境质量不达标的城市,并实行投资环境风险预警机制。
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检举和揭发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企业要公开环境信息,对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通过听证会、论证会或社会公示等形式公开,听取意见,强化社会监督。
●建立获取环境信息的渠道

2007年2月8日,环保总局颁布《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已废止),推进和规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企业公开环境信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的权益,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推动政府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环保部门申请获取政府环境信息,环保部门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方式、程序和范围;鼓励企业自愿公开相关企业环境信息,对于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实行强制环境信息公开。
01
环境信息如何获取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环保部门申请获取政府环境信息,环保部门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方式、程序和范围。
02
环境信息公开方式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鼓励企业自愿公开相关企业环境信息。
03
环境信息公开要求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实行强制环境信息公开。
●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机制

2008年2月25日,环保部颁布《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保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推动绿色证券发展。规定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分为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两种形式,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且与环境保护相关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2008年5月1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要求上市企业公布可能对其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与环境保护相关的重大事件,做出了有关会计报告环境负债信息披露的规定。
2022年01月0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通知(上证发[2022]2号)第八章社会责任中明确上市公司年度社会责任报告中需说明公司在促进社会、环境及生态、经济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工作。上市公司发生与环境保护相关的重大事件,且可能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情况。
重大事件分别为:

1.公司有新、改、扩建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等重大投资行为;
2.公司因为环境违法违规被环保部门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或者被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决定限期治理或者停产、搬迁、关闭;
3.公司由于环境问题涉及重大诉讼或者其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4.公司或者其主要子公司被国家环保部门列入重点排污单位;
5.新公布的环境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6.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有关环境保护的重大事件。
●首次以立法方式规定信息披露义务

2015年1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环保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一次以立法的方式对企业相关环保信息的公开作出了规定。
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对强制公开环境信息的企业做出更详细规定,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指定机构负责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日常工作。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公开的环境信息及政府部门环境监管信息,建立企业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
●确立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主体责任

2021年11月26日,生态环境部审议并通过《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了企业是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责任主体,并进一步确定依法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主体∶
1. 重点排污单位;
2. 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
3. 上一年度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是指上市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
4. 上一年度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
5. 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应当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
《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编制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和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规定了企业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应当包括的内容。
THERE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重点内容解读

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是重要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基础性内容。深化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是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生产环境部2021年5月印发《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为贯彻落实《改革方案》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明确规定、落实责任、规范行为。国家生态环境部在2021年11月26日第四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22年2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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