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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创业政策
     日期:2020-11-10  浏览:1620次
  
鼓励创业政策
1.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的农村劳动力、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自其取得营业执照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明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2.自主创业税收优惠。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上述人员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额为限。

3.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高校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军人、进城创业农村劳动者、完全失去土地和就地转移创业的农民,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且为微利项目)、网络创业或创办小微企业的,可申请额度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人均不超过10万元、总额度不超过40万元确定贷款规模。对通过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实现成功创业、信用记录好、贷款按期归还,贷款使用效益好、项目规模进一步扩大且带动就业3人以上的个体经营项目,可给予二次贷款。贷款期间,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给予贴息。贷款和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展期和逾期不贴息。

对不具备财务可行性的项目,以及借贷人可自行获得商业银行贷款的,不予提供担保,也不予贴息。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以外,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应没有商业银行的其他贷款历史记录。

4.初次创业社会保险补贴。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因化解过剩产能和治理大气污染涉及企业失业人员,初次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可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5.一次性创业补助。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初次领取营业执照并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给予每人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

6.场地租金补贴。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初次创办的小微企业(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除外),创办3年内租用经营场地和店铺的,可给予一定比例的租金补贴。补贴标准是: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不超过3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不超过5000元。实际租金低于上述标准的,据实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7.创业孵化基地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对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项目,以及入驻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创业园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可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房租物业补贴和一定数额的水电费补贴。补贴标准是:房租按每年每平方米20元标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元;物业、水、电费按每年实际缴纳的数额给予补贴,三项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元。

8.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补贴。创业孵化基地提供正常服务,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项目正常运行满6个月的,根据服务户数给予管理服务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年每户20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9.创业孵化基地场地租赁补贴。创业孵化基地提供正常服务,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项目正常运行满6个月的,可按照市场评估成本价给予场地租赁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10.创业项目征集补贴。对入选创业项目库的创业项目提供方给予一次性创业项目征集补贴。补贴标准:入选县(市)区创业项目库的,每个项目500元;对入选市级项目库的,每个项目500元。

11.创业指导专家服务费。各级人社部门每年制订创业指导专家服务计划,编制创业指导专家服务费使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实施。补贴标准参照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23号)和唐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唐山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唐财行〔2014〕46号)规定执行。

12.创业活动经费。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开展创业项目展示、创业推广宣传、创业大赛等专项活动以及场地租赁等,由当地人社部门制定资金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按资金使用计划给予活动经费。

13.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奖补。被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和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可给予一次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奖补。补贴标准:市级最高不超过50万元;省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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