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稳岗援企业实施细则
来源: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日期:2020-02-28 浏览:3172次
唐山市“惠企政策20条”由市人社局负责落实的有4条(“工业40条”等各项惠企支持政策已全部落实到位)。为确保支持政策更精准、能落地、惠企力度更大,现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唐山市“惠企政策20条”由市人社局负责落实的有4条(“工业40条”等各项惠企支持政策已全部落实到位)。为确保支持政策更精准、能落地、惠企力度更大,现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一)适用条件
企业同时具备“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及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超过全省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目标4.5%、上年度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条件。
(二)申报要件
(1)稳岗返还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兑现渠道
(1)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运用失业保险经办信息系统,对符合企业稳岗返还条件的参保企业进行初审,并对初审通过的企业主动推送《稳岗返还资金申请表》及相关信息;
(2)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企业申请,依托社保基金管理信息系统对企业提交的《稳岗返还资金申请表》中相关信息进行审核无误后,报市失业保险行政部门核准申请稳岗返还标准及金额。
(3)市失业保险行政部门对拟给予企业稳岗返还的企业名单和资金数额在同级人社部门官网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程序将返还资金拨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二、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我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一)适用条件
企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②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超过全省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目标4.5%;③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无历史欠费;④2019年以来连续亏损3个月(含)以上;⑤受当前外部经济影响或属于周期性行业下行阶段;⑥产品市场竞争力较强;⑦2017年以来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件;⑧2018年以来企业未因违反《就业促进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而受到过行政处罚;⑨与企业工会组织协商制定了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省政府确定的僵尸企业、被列入社会征信记录的严重失信企业,不宜返还失业保险费。
(二)申报要件
(1)唐山市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审核认定表;
(2)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申请报告;
(3)2019年以来会计报表;
(4)与企业工会组织协调制定的稳岗措施;
(5)企业有市场竞争力证明材料;
(6)稳岗返还资金申请表。
(三)兑现渠道
(1)企业向参保地人社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填写《唐山市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审核认定表》。
(2)参保地人社部门适时召集会审机制成员单位,根据申报企业实际情况,对照困难企业认定条件逐项进行核实,拟定本地困难企业名单。各县(市、区)拟定的困难企业名单和企业基本情况,以当地政府(管委会)名义函告市人社局。在市本级参保的企业由市人社局负责组织申报、会审。
(3)依托市级会审机制,市人社局适时组织市直各相关部门对市及各县(市、区)申报企业进行会审,拟定困难企业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后,确定为困难企业,享受相关稳就业政策。
(4)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申请及资金拨付程序参照一般企业稳岗返还规定执行。
在省未出台新的稳岗返还政策前,一般企业和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暂按上述政策执行,待省出台新政策后按新规定执行。
三、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2、3月份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按规定经批准后可延期办理最多不超过6个月,延期缴费期间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利益。
(一)适用条件
(1)参保人数小于等于300人的企业;
(2)受当期疫情影响严重,出现停产、停业或营业收入大幅度减少,2、3月份经营困难,无力缴纳社保费。
(二)申报要件及办法
推行不见面申请审批。
(1)申请企业填写《2020年2月、3月份社保费延期缴纳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后,拍照上传到各级社保经办机构邮箱(其中在市本级参保的企业上传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业务一处邮箱tssbjywyc@163.com,联系电话2806122;各县区参保企业报本地社保经办机构邮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审批后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回复;
(2)工伤保险当月新增人员须通过网申系统预登记,无法利用网申的,将当月用工花名册上传到社保服务中心邮箱,上传时间作为新增参保人员的工伤参保时间。
(三)补缴流程
经批准缓缴2月、3月份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延期办理最多不超过6个月,届时利用网申系统补做2月、3月份社公保险费申报业务(不加收滞纳金),连同当月申报一并到税务部门缴费。逾期不补缴的缓交期间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四、小微企业一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由25%降至20% (超过100人的企业由达到15%降至1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可给予小微企业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并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
(一)适用条件
凡在我市范围内注册经营,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小微企业:
(1)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微企业;
(2)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不包括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
(二)申报要件
(1)小微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小微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小微企业现有职工花名册,当年新吸纳人员花名册;
(4)当年新吸纳人员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兑现渠道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登录“创业担保贷款申请系统”,按提示要求上传需提供材料原件影像后,到经营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确认申请,随时审核,合格的即时转经办银行办理贷款相关手续。
市本级经办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建设银行、河北银行、丰南区瞬丰银行(仅限丰南区开展业务)。
县区经办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建设银行。